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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门:汶川地震灾区住房重建利润率不高于3% | |||||
作者:周明 王婷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更新时间:2008-9-3 15:17: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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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指导意见指出,灾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组织建设安居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房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下限下调为20%,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 意见称,灾区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落实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鼓励开发建设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 意见提出,灾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组织建设安居房,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灾群众。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赁一套。 安居房建设用地将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政府可采取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安居房建设。灾区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适当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可直接投资集中建设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优先供应城镇孤老病残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毁损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意见表示,中央财政对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的资金补助,按照平均每户2.5万元补助地方;对受损需要除险加固的城镇住房,适当补助地方。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分配,向地震灾区倾斜。对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地震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时明确免收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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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程天松 责任编辑:程天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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