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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公积金:特殊人群可用公积金来租房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东南快报 更新时间:2008-3-10 16: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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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政府发布的规定,我省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情形包括: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以及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依据实施意见,无贷款或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只要满足下列4个条件之一,经审核,可部分或者全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这4个条件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满两年未重新就业;因企业破产、改制而下岗、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或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有关规定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此外,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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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程天松 责任编辑:程天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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